少女还没有开始性生活似乎也就没有什么性权利可言但实际上女性的性权利绝不是仅仅指婚内妻子的权利更不仅仅存在于性生活过程之中。性权利体现在一切性活动和性心理表现之中。它是女性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在青春期开始之前女孩就在客观上拥有不受性骚忧、要求成人予以保护的权利。同时她们也具有正常地在身心两方面发育的权利即使她们的父母也没有权力在精神和肉体两方面对她们的性发育进行歧视和虐待。虽然女孩无法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这种性权利更无法切实地实现它但是文明社会以法律的形式把女孩的权利规定下来了。如果有人侵犯它就构成了公诉罪即使被侵犯的女孩或其父母并没有告状社会和法律也会照样惩罚罪犯。例如强奸或猥亵幼女不需要原告只需要证据就可以定罪与惩处。
但是另一方面女孩也像男孩一样有时要做一些性游戏例如相互裸露和探究生殖器相互肉体接触与摩擦甚至也有自我刺激(俗称手淫)。在成人看来这些游戏显然是性活动或性行为但女孩自己却不这样感觉往往是出于好奇或玩耍就像她们跟布娃娃玩一样并没有特殊的目的或意义。即使有些女孩感受到了某些性兴奋也是她们身心发育中必经和正常的阶段。成人之间的性游戏可以用道德来评价甚至惩罚对儿童却不能用同样标准因为儿童的性游戏既不具备成人那样的纯粹性动机也不会产生成人那样的后果(发生性交)。有的家长甚至是很爱自己女儿的母亲一旦发现女孩做过性游戏就痛加惩罚乃至打得她死去活来。这不仅是对性的无知也是对少女性权利的无知违反了保护和促进女孩正常性发育的法律精神。况且这样的女孩长大后轻则形成性欲低下重则出现精神障碍或自甘堕落父母岂不是害了她
进入青春期之后少女出现的一系列性生理与性心理变化都构成了她所具有的相应的性权利。例如她有权要求和享有月经期的休息与照顾有权要求男性亲属回避等等但是除了一切要求保护与照顾的权利之外她也拥有同等权利要求正常发展并主动显示自己的性能力。只要不危害别人或社会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和权力干涉或压制她。否则便是侵犯了她的权利违反了保护青少年法律的基本精神。可惜目前相当多的人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有一件真事14岁的女儿对着镜子仔细观察了自己的生殖器并在日记里写下了自己的体验还有由此产生的性幻想(其实不过是呼唤白马王子之类常见的少女梦)。母亲偷看后不但威胁要赶她出门还说要报告学校。女儿伤心至极跳楼自杀。这位母亲的愚昧无知且不说她根本没把女儿当成人来看待根本不懂人是有独立权利的。这权利重于高于母女或其他亲属关系因为它是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产物。少女有权了解自己的性构造和性功能因为肉体只属于她自己。她有权表达自己的性心理感受哪怕是对着异性因为这感受是她自己内心首次获得的最宝贵情绪与别人无关。她有权利不断发展并充分展示自己的少女魅力因为这不是想勾引异性而是对自身美的正当追求。她也有权与异性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在社会人际关系中她也占有应得的一席。她同样有权编织性幻想乃至独自自我刺激因为这是她身心发育的正常要求是初发性能量的自然释放就像人有权吃饭一样。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少女满14周岁后就具有独立做出性方面承诺的法律权力。因此与14岁以下少女性交无论少女同意与否都是犯了强奸罪因为她无权做出答应性交的承诺。相反与14岁以上女性性交则要看她自己是否同意不同意的才算强奸。西方一般定为12-16岁美国10岁瑞典14岁都低于法定结婚年龄。这是因为性交与结婚在法律上不是一回事。法律这样规定绝不是纵容婚前性行为而是承认随着身心发育日益成熟女性应该拥有更多更独立的性权利。目前固然有一些堕落的少女通过卖淫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别人妻子的利益但我们也绝不能因噎废食走到彻底否定处女性权利的另一个极端去。如果这样做就不是信奉哪一种道德的问题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在实际上割裂和部分否定了女性整体为之奋斗的性权利。父母、老师、成年人和一切社会机构所应该做的只是尽一切努力教育和引导少女使她们尽快成熟起来真正理解她们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应该帮助她们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不是禁止她们选择就像每一个母亲必须教会女儿走路而不会永远把她搂在怀里一样。